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矢集快照场景应用一:考勤(二)
[已结贴,结贴人:lzmtw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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水如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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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:
2007-12-20 14:59:52
楼主
这一贴看看怎么考勤
矢集快照
矢集快照场景应用一:考勤(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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水如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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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7-12-20 15:50:52
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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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“矢集快照场景应用一:考勤”一贴里,取得了以下信息:
1、任一时刻办公室里职员存在情况
2、任一时间段办公室里职员存在情况
3、任一时间段办公室里职员存在时长
现在看怎么考勤。
考勤,是把职员在办公室的时长按考勤规则分解成各类时间片,或者说,将一定的时长(比如一天)按考勤规则分片,看每个片里职员的所占时长。
问题是这个规则如何设,我也不大清楚。
通常来说,职员在办公室的时长,有些是工作的,有些是用餐休息的;而工作的时段,有正常工作时段,有一般加班时段,有节假日加班时段;加班时段里,有小于三个小时的加班时段,有超过三个小时的加班时段。
再看,按考勤规则分成的时段中,如某职员没有,或所占时长很短,对应规则,他或她可能是在外出差,或是迟到,早退,请假或旷工了。
以上的规则,一般是在劳动法基础上结合公司规则,公司与职员合同约定来制定的。在此,只能是简化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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水如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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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:
2007-12-20 16:06:5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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凡是规则,都可以应用时间矢集快照处理,通常的,它的矢量轴以“日”为单位,不象考勤以“秒”为单位。
规则矢集快照的应用也比较单一,它不关心特性值的维持时长,而仅是关心某一轴点的快照(数据集)就可以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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水如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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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:
2007-12-20 16:28:12
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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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这里,考勤规则简化如下:
工作日工作时间段
起始时刻 截止时刻 可能的加班时间
上午 09:00:00 13:29:59 00:00:00 - 08:59:59
下午 14:30:00 17:59:59 18:00:00 - 23:59:59
工作日 周一至周五
在 13:30:00 - 14:29:59 工作,不作加班处理,贡献吧。
其它,如节假日,调节上班等,暂不考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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xiaoku
野蛮人(^v^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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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7-12-21 13:03:3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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先把一序列都顶一下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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水如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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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7-12-24 20:05:4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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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
(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政务院发布
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八日国务院修订发布)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0号
现发布《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》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总理 朱镕基
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八日
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:
(一)新年,放假1天(1月1日);
(二)春节,放假3天(农历正月初一、初二、初三);
(三)劳动节,放假3天(5月1日、2日、3日);
(四)国庆节,放假3天(10月1日、2日、3日)。
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:
(一)妇女节(3月8日),妇女放假半天;
(二)青年节(5月4日),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;
(三)儿童节(6月1日),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;
(四)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(8月1日),现役军人放假半天。
第四条
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,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,按照各该民族习惯,规定放假日期。
第五条
二七纪念日、五卅纪念日、七七抗战纪念日、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、九一八纪念日、教师节、护士节、记者节、植树节等其他节日、纪念日,均不放假。
第六条
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,如果适逢星期六、星期日,应当在工作日补假。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,如果适逢星期六、星期日,则不补假。
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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水如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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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7-12-24 20:06:5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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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(1949年)
【颁布日期】1949-12-23
【实施日期】1949-12-23
为统一全国之年节及纪念日放假起见,规定下列各项办法:
甲、属于全体者
一、新年放假一日一月一日
二、春节放假三日夏历正月初一日、初二日、初三日
三、劳动节放假一日五月一日
四、国庆纪念日放假二日十月一日、二日
乙、属于部分人民之节日,为了便于部分人民的群众活动,得放假半天,或只其中一部分人放假,其他一部分人得推代表参加庆祝。
一、妇女节(限于妇女)三月八日
二、青年节(限于中等学校以上的学生)五月四日
三、儿童节六月一日
四、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(限于军队及军事机关)八月一日
丙、其他
一、凡属少数民族习惯之假日,由各少数民族集居地区之地方人民政府,斟酌各该民族习惯,规定放假日期。
二、其他各种纪念节日如:二七纪念、五卅纪念、七七抗战纪念、八一五抗战胜利纪念、九一八纪念、护士节、教师节、记者节等,均不必放假。(注解:1951年8月13日政务院通告将“八一五抗战胜利纪念日”改为每年九月三日。)
丁、凡属于全体之假日,如适逢星期日,应在次日补假。凡属于部分人民之假日,如适逢星期日,则不补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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水如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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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7-12-24 20:09:0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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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
(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 根据1999年9月18日《国务院关于修改〈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〉的决定》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7年12月14日《国务院关于修改〈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〉的决定》第二次修订)
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:
(一)新年,放假1天(1月1日);
(二)春节,放假3天(农历除夕、正月初一、初二);
(三)清明节,放假1天(农历清明当日);
(四)劳动节,放假1天(5月1日);
(五)端午节,放假1天(农历端午当日);
(六)中秋节,放假1天(农历中秋当日);
(七)国庆节,放假3天(10月1日、2日、3日)。
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:
(一)妇女节(3月8日),妇女放假半天;
(二)青年节(5月4日),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;
(三)儿童节(6月1日),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;
(四)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(8月1日),现役军人放假半天。
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,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,按照各该民族习惯,规定放假日期。
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、五卅纪念日、七七抗战纪念日、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、九一八纪念日、教师节、护士节、记者节、植树节等其他节日、纪念日,均不放假。
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,如果适逢星期六、星期日,应当在工作日补假。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,如果适逢星期六、星期日,则不补假。
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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